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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3:11 219

张某、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04民初277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龙,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树与被告楚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成树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成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成树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孙 菁
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
人民陪审员 孙振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王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