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4民初277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龙,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树与被告楚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成树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成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成树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孙 菁
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
人民陪审员 孙振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王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