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民初1308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恺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