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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3:34 212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03民初13081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恺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