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5民初1224号
当事人 原告:祝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杜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祝晓杰与被告杜志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祝晓杰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祝晓杰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