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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4:41 215

祝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25民初1224


当事人  原告:祝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杜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祝晓杰与被告杜志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祝晓杰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祝晓杰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