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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5:04 214

邹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11民初1431


当事人  原告:邹某。
  被告:任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岩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琳琳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