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11民初1431号
当事人 原告:邹某。
被告:任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岩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琳琳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