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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12 20:18:11 207

郎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381民初3518


当事人  原告: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某立即给付原告郎某人民币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5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约定:现有存款40000元归女方所有,另由男方再付给女方50000元,此款自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一分也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辩称,我同意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因为这两年受疫情影响,我暂时没有能力给付原告,我希望原告给我一点时间,我分期给付。
  原告郎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被告董某未提交证据。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郎某与被告董某于××××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当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现有存款40000元归原告郎某所有,另由被告董某再付给原告郎某50000元,此款自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付清,并规定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对于约定的钱款被告董某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与被告董某于2021年11月15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依据此协议在北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故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财产的约定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协议,双方均依照《自愿离婚协议书》所记载的内容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被告董某给付原告郎某50000元,自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付清,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现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给付。
  综上所述,原告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郎某50000元。
  如果被告董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郎某已预交),由被告董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郎某预交的15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杜丽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