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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8:31 208

李某、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93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吴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0106民初866民事判决。吴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吉01民终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0106民初866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后,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吴某、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落款


审判长 曾凡华
审判员 赵 航
审判员 莫飞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凤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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