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夏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夏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7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
被保全人:夏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华春与被保全人夏胜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华春于2022年6月20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夏胜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田莉以其名下房产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620号执行裁定书。后诉讼案件移送本院管辖,现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及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华春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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