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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1:09 207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02民初118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有,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落款


审判员姜美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程琦
书记员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