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118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有,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落款
审判员姜美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程琦
书记员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