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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1:52 212

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921民初3538


当事人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折价款5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22年6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115000元向同村村民购买的宅基地未作价分割,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分割。另,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支付。因原告没有工作,被告应支付的款项是原告赖以生活的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原告正常生活美,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主张分割的宅基地,并无权属证书,故本院无权进行处理,应视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周宝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