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82民初4504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桐,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单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立媛
书 记 员 张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