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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2:56 210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82民初4504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桐,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单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立媛
书 记 员 张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