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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案——丈夫常因小事发怒殴打妻子 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04-05 14:57:06 498

基本案情
  王某与罗某于2016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后,罗某寻至王某娘家,见面后不由分说便殴打王某,抢夺项链,抢夺成功后又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7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亲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王某的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并分别向罗某、王某和罗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未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
  2016年9月7日,法院判决王某与罗某离婚,王某返还罗某剩余财物款5000元,返还项链或返还相应价款14576元;罗某返还王某娘家陪送两套行李(四件)。结婚和婚后购置的其它物品在罗某处的洗衣机、冰箱、电视、金戒指等归罗某所有;在王某处的苹果6S手机等物品归王某所有。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意义。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当地群众认识到,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作为弱势一方应当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驾护航作用。同时,也警醒受家暴行为侵害的妇女,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便于支持日后维权诉讼,警示施暴者莫视法律为儿戏,违法者必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