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8600号
当事人 原告:苏某。
被告:肖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玲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司羽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