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24605号
(2022)沪0110民初24605号
当事人 起诉人:苏某。
原告诉称 本院收到苏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起诉人苏某与被起诉人王怀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动迁安置房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1栋502(欣畅苑)及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4年5月7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在承租房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公房内。2017年7月该房屋动迁,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为该房屋动迁安置人员,订购房屋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南站C-19-14-011独立单元号502室,订房面积62.13平方米。2021年3月,被起诉人入住动迁安置房,即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1栋502室(欣畅苑),隐瞒起诉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起诉人暴力赶出家门,对起诉人态度蛮横,该动迁安置房屋应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共同所有房屋。2021年11月2日法院仅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就该房屋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故向法院起诉,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21年11月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案号为(2021)沪0110民初20855号,调解其中明确,王怀林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苏某财产折价款290,000元,该款包含了被起诉人给付起诉人上述动迁房屋相应利益,现起诉人就动迁利益不能再行主张。起诉人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离婚案件中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和线索,故亦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万巧君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 静
书记员 阮 静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