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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4:20 207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04民初1258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董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25000元(欠款额5%)。2、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1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万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50万元,余欠50万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11月末前付清。如违约,按欠款额5%承担违约金。2019年1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欠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告董某的户籍地在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且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