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4民初9947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
被告:关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