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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5:49 211

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23民初3190


当事人  原告:信某。
  被告:刘某。
  原告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立案后,本院通知原告信某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信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葛秋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雨奇
书 记 员 郑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