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杨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6:08 239

杨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281民初3080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  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