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3080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