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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大暴力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案

2023-04-05 14:57:41 480

裁判要点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宋某珍与向某大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内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了其他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法警在现场予以制止,向某大将维持秩序的法警咬伤,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向某大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裁判结果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鄂0525司惩14号拘留决定:对向某大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向某大公然咬伤维持秩序的法警,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其行为不仅妨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人员的藐视。法院依法对向某大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