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马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马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7025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梅,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依拉·吾买尔,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1、第三人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航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