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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马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6:30 263

杨某、马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马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3民初7025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梅,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依拉·吾买尔,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1、第三人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航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