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尤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1004民初989号
当事人 原告:尤某。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尤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宏伟区工农大街117号2号楼2单元10层一021001室(房产证编号:xxx××xxx号,房屋面积98.320平方米)价值贰拾伍万元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方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黄某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性格不合于2019年1月30日到辽阳市宏伟区汇华宫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位于宏伟区工农大街117号2号楼2单元10层一021001室房屋(房产证编号:0××9号,房屋面积98.320平方米)归我所有。因当时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房屋存在抵押权,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当时与黄某女士约定,等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时她会协助我办理,现房屋贷款已偿还完毕,黄某女士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黄某女士在与我的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外出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我的工资与奖金,考虑到其无固定收入来源,为缓解退休后的生活压力,我于2013年开始出钱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8年年末,并为其补缴了其之前欠缴的三年养老保险。我二人在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存款,本案涉及房产系我向父母借钱缴纳首付,剩余部分由我的住房公积金每月扣缴,因此我与黄某女士在协议离婚时均同意房屋产权归我所有,并据此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宏伟区工农大街117号2号楼2单元10层一021001室房屋(房产证编号:0××9号,房屋面积98.320平方米)产权归我所有,被告黄某女士履行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证两份证据,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尤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月30日在辽阳市宏伟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如下:1、宏伟区工农大街117号2号楼2单元10层021001室(房产证编号:0××9号)产权归尤某所有;2、男方给女方一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明确房屋产权归原告尤某所有,在未发生法律规定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该离婚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尤某所有。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尤某、黄某二人名下的位于宏伟区工农大街117号2号楼2单元10层一021001室(房产证编号:0××9号,房屋面积98.320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尤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崔科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君
附法律依据附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