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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7:11 223

岳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9民初5


当事人  原告:岳某。
  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岳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