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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郎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28:41 242

宗某某、郎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宗某某、郎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21民初319


当事人  原告: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甘肃联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
  被告:郎某某。
  被告:贾某某。
  被告: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存光,系甘肃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
  法定诉讼代理人:郎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郎某某、郎某某、贾某某、郎某某、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宗某某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小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玉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
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