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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16:10 232

黄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2民初185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文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范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