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82民初185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文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范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