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告女)与程某(被告男)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女。2014年8月15日,原告因被告出轨一气之下与其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大女由被告抚养,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就和出轨对象结为夫妻,生育一子,被告生育儿子后对待大女非打即骂,很多时候殴打的理由都很牵强,比如妈妈探望带出去吃饭晚回来十分钟也会挨打等。2019年3月3日,大女再次被打伤,原告得知孩子被打后报警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听不到声音,原告又心疼又气愤来到了吉林市妇联寻求帮助,吉林市妇联耐心接待后将其引荐给市妇联“巾帼公共法律服务团”帮助其维权。
办理过程及结果
办案律师李某某向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批。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立即起草了诉状,诉状第一项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大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当天下午将所有材料递交给法院,同时在网上进行了立案。案件正式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不成,2019年8月14日在丰满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考虑对未成年的保护的问题,同意用视频替代出庭,律师告知其录制视频同时亲笔将视频所述书写成文字。2019年8月19日,丰满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2019年9月6日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这确实不是普通的抚养权变更之诉,这关乎一个孩子生命健康,以后能否健康成长的问题,为此律师在询问中特别注意比对孩子同父亲生活还是同母亲生活更有利的问题,变更抚养权之诉看似一个简单的案由,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成功案例并不多见,但本案大女具有法定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打大女致耳聋和大女自愿与妈妈生活的意愿和证言。本案启示我们,家本是温暖的港湾,为人父母更应慈爱子女,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未成年孩子遭受毒辣手段的殴打,严重违反我国优良家庭伦理纲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不但有抚养、教育、爱护子女的责任,更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要履行好教育保护孩子的职责,发现有侮辱妇女、虐待儿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乃至报警。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