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724民初67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倩,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翠娟与被告吴小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翠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翠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沃尔沃牌轿车(车辆价值暂计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事实及理由详见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8日在西乡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双方婚后无子女;三、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沃尔沃小轿车一辆,车牌号:xxx某某,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四、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但是双方登记离婚后,被告擅自占用该轿车且拒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吴小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原告驾驶证截图复印件一份,车辆照片一张,证明了原、被告已于2022年10月18日登记协议离婚,约定车牌号为浙J7A5某某的沃尔沃牌轿车归原告所有,且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事实;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2张,证明被告了擅自占用车辆,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8日在西乡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双方婚后无子女;三、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沃尔沃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浙J7A5某某,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四、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登记离婚后,车牌号为浙J7A5某某的沃尔沃小轿车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车辆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协议约定车牌号为浙J7A5某某的小轿车归原告所有,但本案被告至原告起诉前占有、使用该车辆,没有合法依据,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不归还车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翠娟车牌号为浙J7A5某某的沃尔沃小轿车;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小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余明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