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71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X层X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由原告黄某支付被告胡某相应房屋折价款;2.被告胡某支付原告黄某80,000元经济补偿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金额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在北京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育婚生女黄某2。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向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1条规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坐落于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X层X号房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各占一半,共同出售,出售所得房款在扣除房屋贷款及相关税费(包括该协议签署之日至房屋出售的税费、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地下车位费等)后剩余房款由双方平分……房屋出售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产。”第3.2条规定“女方在招商香港开立的股票账户中所持有的股票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在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女方就此向男方支付6万元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女方未能依约按时支付折价款,按年利率6.5%支付逾期违约金。”第3.3条规定“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归各自所有,女方就此向男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女方未能依约按时支付折价款,按年利率6.5%支付逾期违约金。第4.3条规定“男女双方共同债务为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4号5层6-501号房产之交通银行按揭贷款(截止2019年10月26日,贷款余额4,077,672.56元,每月还款金额随贷款利率调整而变动,目前为每月还款21,323.18元,考虑房贷抵税,按21,000元计算,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及房屋持有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地下车位费。男女双方约定,在该协议签署之日至房产出售前,上述房屋按揭贷款及相关物业费用双方共同承担,每人承担一半,在房屋出售款中予以结清。”根据以上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8万元而至今未支付,且双方的共有房屋至今未分割,被告于2021年9月曾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分割涉案房屋,要求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但该案在2022年4月份开庭前被告撤诉导致涉案事宜未解决,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双方接受本院电话询问时的陈述,被告胡某长期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XX园XX号楼XX室,已形成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徐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立
书 记 员 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