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3652号
当事人 原告: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
原告孔某与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俞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落款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倪依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