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442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英与被告陈得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福英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英以“现因起诉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福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李福英负担,另2075元退还给原告李福英。
落款
审判员 马维麒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陶永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