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18:34 244

李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1民初61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杨静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