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61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杨静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