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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都成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19:11 264

廖某、都成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都成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326


当事人  原告:廖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云,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成平,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廖长娟诉被告都成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廖长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上野牛沟新村164号的二层楼自建房,价值约40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10月19日举行民俗婚礼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双方在城中区总寨镇上野牛沟新村164号共同修建了二层楼自建房。同年12月12日育长女都学颖,2017年8月20日育次女。2018年7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补办结婚证。因被告酗酒成瘾及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21年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和好。2022年再次因家庭暴力诉至人民法院被依法判决离婚,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处理,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长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被告都成平,要求依法分割自建房。但经本院调查,其起诉要求分割的财产涉及第三人权益,故本案案由应为分家析产纠纷,现原告表示对起诉的被告尚须进一步核实,要求法院驳回本次起诉,退还诉讼费。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长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退还原告廖长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魏亚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薛 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