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6866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单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依努尔·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