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7民初696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三女诉被告王生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马三女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三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三女撤回对被告王生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75元(原告马三女已预交)由原告马三女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阿依古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他 思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