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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21:27 218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7民初696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三女诉被告王生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马三女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三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三女撤回对被告王生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75元(原告马三女已预交)由原告马三女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阿依古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他 思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