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1、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某1、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22民初2169号
当事人 原告:桑某1。
被告:倪某。
被告:尹某。
被告:尹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桑某才让与被告倪利木、尹某、尹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桑某才让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桑杰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0元,由桑杰才让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马玉兰
人民陪审员 吕永海
人民陪审员 鲍宗善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海明
书 记 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