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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1、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22:32 244

桑某1、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某1、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22民初2169


当事人  原告:桑某1。
  被告:倪某。
  被告:尹某。
  被告:尹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桑某才让与被告倪利木、尹某、尹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桑某才让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桑杰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0元,由桑杰才让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马玉兰
人民陪审员 吕永海
人民陪审员 鲍宗善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海明
书 记 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