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521民初575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1。
委托代理人:孙某3。
被告:王某。
第三人:孙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孙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梦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周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