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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22:53 226

孙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521民初575


当事人  原告:孙某1。
  委托代理人:孙某3。
  被告:王某。
  第三人:孙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孙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梦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周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