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1219号
当事人 原告:童某。
被告:李某。
原告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童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童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