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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23:13 247

童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8民初1219


当事人  原告:童某。
  被告:李某。
  原告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童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童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