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22民初31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号××单元××层××号房屋归原告王某个人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刘某配合原告将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单元××层××号(不动产第01059656号的房屋)房屋登记到原告王某一人名下,登记为王某个人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一处房产,位于大连金州区××号××单元××层××号,2018
年6月20日巴林左旗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表明房屋归原告王某个人所有,被告刘某须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且离婚期间房贷均由原告王某偿还,现被告刘某拒不配合房将办理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单元××层××号(不动产第01059656号的房屋)房屋更名登记到原告王某一人名下,登记为王某个人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我能够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离婚协议书也是这么写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是我不能确定是哪一天去协助办理过户,因为我家里也有特殊情况。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单元××层××号房屋,证号为辽(xxx)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权利价值33.5万元,设定2017年8月11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共有人为刘某。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大连金州区××号××单元××层××号房屋归王某所有,刘某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贷款由王某进行偿还。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于当日在巴林左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离婚协议进行备案并于2018年7月11日进行公证。2023年1月12日,王某结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抵押贷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房地产
权证、个人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归属,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机关登记备案和公证,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系双方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涉案房屋购买时虽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但原告已经结清贷款,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成就,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王某名下、共有人为刘某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单元××层××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单元××层××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孟和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超
书 记 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