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6612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向王某开具诉讼费票据,王某于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