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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28:58 260

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1民初566


当事人  原告:鲜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鲜某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鲜某以需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鲜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鲜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马长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永峰
书 记 员 陕生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