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某、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3民初353号
当事人 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井楠,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
原告向某与被告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9日,原告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向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落款
审判员 赵 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