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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29:28 254

向某、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某、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283民初353


当事人  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井楠,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
  原告向某与被告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9日,原告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向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落款


审判员 赵 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