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51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徐某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唐 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邴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