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杨某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5民初23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1。
被告:杨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1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毅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俊